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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八公开)

一、行政许可名称

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

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422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923日国务院令第184号)第十二条: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129日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十一条:……经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用印的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申请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可以申请注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申请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

2.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

3.近三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

4.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5.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四、申报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申请办理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初始注册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所有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1.        初始注册申请表(需同时上报网上数据);

2.        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将带有建设部和人事部印章一页和个人信息一页印在同一面A4纸上);

3.        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        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6.        自执业资格证书批准之日起逾3年提出申请初始注册的,应提供逾期继续教育证明。

(二)延续注册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所有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1.        延续注册申请表(需同时上报网上数据)

2.        原注册执业印章;

3.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        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        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变更注册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所有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1.区内变更

① 变更注册申请表(需同时上报网上数据);

② 原注册执业印章;

③ 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④ 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⑤ 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用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⑥ 在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前半年内办理变更注册的,还需提供在本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⑦ 原聘用单位出具的不影响单位资质的书面证明材料。

2.区外变更(由区内变更至区外)

按注销注册办理,所需材料详见注销注册。

3.3.区外变更(由区外变更至区内)

先在原省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注册,并提交注销证明及注册执业印章印模,在我区按初始注册办理,其余所需材料详见初始注册。

(四)注销注册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所有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1.        注销注册申请表(需同时上报网上数据);

2.        原执业印章;

3.        原注册证书;

4.        相关证明材料(如系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要出具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用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5.        原聘用单位出具的不影响单位资质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补办或更改执业印章、注册证书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所有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1.        更改、补办申请表(需同时上报网上数据);

2.        如系单位企业资质证书号更改需更改执业印章号的,要提交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注:更改或补办申请不可与其他注册申请同时办理。

(六)注册单位名称变更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所有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1.        单位更名报告(报告中说明原单位名称现变更为什么单位名称[即新单位名称]);

2.        工商管理机构更名通知复印件;

3.        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查看办理流程图

六、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

不收费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71-5595842;投诉电话:0771-2366411

 

办理地点: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9:00--12:00 13: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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