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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变更、注销(八公开)

一、行政许可名称

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变更、注销

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

三、申请条件

(一)变更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人没有下列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四、申报材料

(一)变更

1)自治区内变更注册(聘用企业变更)

1.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一份)

2. 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需核验原件);

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一份)(需核验原件);

4.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

5.在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的,还需提供在本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需核验原件)

2)自治区内变更注册(企业更名变更)

1.企业更名注册人员汇总表(一式一份)

2. 企业在工商部门办理更名时的工商变更通知书及更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一份);

3.企业所有人员的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

3)自治区内变更注册(个人更名变更)

1.个人更名注册申请表(一式一份)

2.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及更名后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需核验原件);

3.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

4)跨省变更注册(从外省调入我区)

1.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一份)

2. 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需核验原件);

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一份)(需核验原件);

4. 原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

5.在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的,还需提供在本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复核原件) (一式一份)。

(二)注销

1.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或者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或原单位同意注销注册的情况说明复印件(一式二份)(需核验原件);

3.原执业印章及原注册证书;

五、办理程序

查看办理流程图

六、办结时限

(一)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办结时限:19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

不收费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71-5595842;投诉电话:0771-2363131

办理地点: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9:00--12:00 13: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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