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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一、公共服务事项名称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 ),自201612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对符合规定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核发统一格式的备案证明(证书样式另发);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相应等级标准的,在备案证明中予以标注。

三、申请条件

对于已取得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原资质继续有效;资质有效期满30日前,应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符合备案条件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备案证明,标注相应等级,原有资质证书收回。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资产评估法》要求备案。

四、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核)

(三)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如有,交原件)

(四)近一个月内打印的法人工商查询单;(原件)

(五)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核)

(六)股东出资证明;(验资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核)

(七)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核)

(八)估价师身份证明、注册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核,新设立机构注册证明可改为申请注册证明)

(九)估价师注册期内社保证明(原件)

(十)估价报告清单(已取得资质等级机构备案时需提供,根据清单抽查报告)

(十一)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新设立的估价机构)

五、办理程序

提供申报材料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同时提供原件核验,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备案证明。

查看办理流程图

六、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

不收费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71-5595535;投诉电话:0771-2366126

办理地点: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9:00--12:00 13: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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