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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注册执业人员注册(申报材料)

办理事项

应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数 量

初始注册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注明份数的按其要求,所有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1.   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双面打印)(需同时上报网上数据)

2.   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将带有建设部和人事部印章一页和个人信息一页印在同一面A4纸上);

3.   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   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6.   相应的业绩证明(附在申请表上,需要加盖聘用单位印章);;

7.   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逾3年(注册一、二级建筑师逾2年)提出申请初始注册的,应提供逾期继续教育证明(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化工工程师在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前,可暂不提供)

延续注册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所有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1.   延续注册申请表(双面打印)(需同时上报网上数据)

2.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   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   申请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化工工程师的,提供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在聘用单位参保的社会保险清单复印件,退休返聘人员需要提供退休证明复印件

5.   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化工工程师在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前,可暂不提供)。

变更注册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注明份数的按其要求,所有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1.   变更注册申请表(区内变更一式一份,从区外调入区内一式二份,从区内调出区外一式三份,双面打印)(需同时上报网上数据);

2.   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   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   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用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5.   申请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化工工程师的,提供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在聘用单位参保的社会保险清单复印件;

6.   在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前半年内办理变更注册的,还需提供在本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化工工程师在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前,可暂不提供)

注销注册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所有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1.         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仅二级注册工程师需同时上报网上数据)

2.   原注册证书;

3.   相关证明材料(如系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要出具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用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更改或补办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

1.   更改、补办申请表(需同时上报网上数据)

2.   提供在省级及以上综合类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附报纸原件);

 

注册单位

名称变更

1.         单位更名报告(报告中说明原单位名称现变更为什么单位名称[即新单位名称],并说明本单位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人员需要申请注册单位更名);

2.         工商管理机构更名通知复印件;

3.         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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