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在线服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初审及认定(申报材料)

办理事项

应提交的材料及数量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级资质初审

1、加盖单位公章并带条形码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一份);

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报附属材料(二份),合订本,复印件均需原件扫描彩色打印,由省级规划主管部门验原件并加盖审验章。内容包括:

单位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章程或单位事业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单位原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的复印件,社保部门出具的连续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的复印件,职称评审不在本单位所在城市的人员应有原职称评审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需注明联系人及固定电话),60-70岁的技术骨干应提供聘书、原单位离退休证明(需注明联系人及固定电话);

单位近年来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的证明材料;

单位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和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的证明材料;

单位固定的工作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的出具出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复印件。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认定

1、加盖单位公章并带条形码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一份);

3、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报附属材料(一份),合订本,复印件均需市级规划主管部门验原件,并加盖审验章。内容包括:

单位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章程或单位事业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单位原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的复印件,社保部门出具的连续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的复印件,职称评审不在本单位所在城市的人员应有原职称评审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需注明联系人及固定电话),60-70岁的技术骨干应提供聘书、原单位离退休证明(需注明联系人及固定电话);

单位近年来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的证明材料;

单位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和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的证明材料;

单位固定的工作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的出具出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复印件。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证书延续

1、加盖单位公章并带条形码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一份);

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报附属材料(二份),合订本,复印件均需原件扫描彩色打印,由省级规划主管部门验原件并加盖审验章。内容包括:

相应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工商营业执照等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单位原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单位法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证明材料及工作简历;

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复印件,社保部门出具的连续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的复印件,职称评审不在本单位所在城市的人员应有原职称评审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需注明联系人及固定电话),60-70岁的技术骨干应提供聘书、原单位离退休证明(需注明联系人及固定电话)。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丙级资质证书延续

1、加盖单位公章并带条形码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一份);

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报附属材料(一份),合订本,由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规划主管部门验原件并加盖审验章。内容包括:

相应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工商营业执照等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单位原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单位法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证明材料及工作简历;

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复印件,社保部门出具的连续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的复印件,职称评审不在本单位所在城市的人员应有原职称评审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需注明联系人及固定电话),60-70岁的技术骨干应提供聘书、原单位离退休证明(需注明联系人及固定电话)。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证书遗失补办

(一)资质证书遗失补办申请;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证书注销

经核准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证书:

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依法终止;

3、资质依法被撤销、吊销;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时;

应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原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并交回原资质许可机关统一销毁。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并、分立、改制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规划主管部门对单位合并、分立、改制的相关批准、证明文件;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准需要的申报材料。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