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5、6、7、8条。
(一)一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2)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2)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3)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5)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6)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