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35号)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并符合以下条件:
1、有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文件及批件(符合经批准的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规划);
2、有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报告;
3、有建设项目专家论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