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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7566488/2013-00435 主题信息: 建筑市场
发文单位: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成日期: 2014年01月18日
文件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13]1号)
文    号: 桂建罚字[2013]1号 主 题 词: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13]1号)

桂建罚字〔2013〕1号
2013/12/24 17:4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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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顾帆箫

注册单位:大连泛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顾帆箫:

    经查,你于2013年5月17日至2013年9月3日在担任东兴市凤凰小区工程、英华东方河畔工程、永兴·中旭国际华府(一期二期)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期间,未履行法定安全监理职责,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别被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桂建管〔2012〕119号)先后扣分,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分值累计已超过100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厅已于10月30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桂建管20130001)。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于10月31日电话陈述称:不知道自己担任英华东方河畔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但本机关认为:你作为大连泛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监理工程师,该公司委派你作为英华东方河畔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事实清楚,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和《建筑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为证。你的陈述和申辩理由本厅不予采纳。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厅决定给予你注册监理工程师停止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时间自本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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