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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我区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2006-04-30 11:55:36 来源:广西建设网 收藏

桂建人[2006]38号

 根据2006年1月26日国家建设部颁布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三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为注册监理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我区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旨在进一步提高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能力,扩大知识面、更新观念、提高认识,适应建筑业发展的需要。

二、培训对象

我区2005年以前取得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培训内容及学时

(一)必修内容:1、监理法规;2、施工项目管理;3、国际施工索赔及监理案例分析;4、节能技术;5、安全监理;6、钢结构施工与监理;7、智能化建筑。

(二)选修内容:1、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PROJECT2003项目管理; 3、新技术、新材料。

(三)培训学时:监理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年,在注册有效期内需完成96学时的继续教育内容(其中必修课48学时,选修课48学时)。

四、培训方式

继续教育必修课一律采取脱产学习、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选修课按统一内容和教材,采取自学的方式进行。

五、培训教材

《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读本》、《施工项目管理》、《住宅建筑规范实施导则》、《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实施导则》。

六、培训时间及地点

培训时间为2006年5-8月,每期培训时间为5-6天。培训具体时间、地点根据各地学员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七、培训教师

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企业中选聘参加过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师资培训班并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和相关实践经验的老师担任培训教师。

八、收费标准

必修课程培训班收费:450元/人(含教材费)。

九、证书管理

参加必修课学习并通过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审核颁发继续教育证书,该证书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十、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工作委托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具体负责。请各单位于2006年5月15日以前将报名回执(附后)填好后寄(送)南宁市金湖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2层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邮编:530021,联系人:潘仕将,联系电话、传真:0771-2260160。

附件: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班报名回执.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