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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

2006-05-31 14:37:07 来源:广西建设网 收藏

桂建设[2006]5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加强对工程勘察行业的资质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行业管理体制以及工程勘察单位体制改革的需要,提高我区工程勘察的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实际,经与各市建()委、建设局和部分勘察单位的反复研究,我厅制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为尽快贯彻实施《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得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的单位可承担劳务类业务,不需单独领取劳务资质证书;取得工程勘察专业类资质的单位若具有勘察劳务力量,需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申请表中同时注明申请劳务类资质或单独申请劳务类资质。

二、工程勘察劳务企业从事工程钻探、凿井不得直接和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必须和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或专业类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

    三、独立法人的工程勘察劳务公司申请劳务类资质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地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四、办理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与办理其它勘察设计资质一样,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

    五、本《标准》自200621日起颁布,200661日起实施。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标准》(试行)

2.资质标准相关岗位认定、考核认定条件及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OO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标准 (试行)

 一、总 则

(一)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原则,结合我区工程勘察行业技术要求的特点,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行业管理体制以及工程勘察单位体制改革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资质标准。

(二)工程勘察劳务资质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钻探、凿井工程、岩土工程治理等。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不分级别。

(三)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标准是核定工程勘察单位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依据。

二、资质标准

(一)资历信誉

1、具有3年以上从事与工程钻探、凿井工程、岩土工程治理相关的劳务工作资历,近3年独立承担工程勘察劳务工作不少于6项。

2、具有法人资格,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有相应的注册资本,其中工程钻探、凿井工程不少于50万元,岩土工程治理不少于100万元。

3、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小于160㎡。

(二)技术力量

有符合规定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等技术骨干。

1、技术人员

1)工程钻探:不少于3 名(其中从事工程钻探工作3年以上的工程师或相当于中级职称的钻探技师不少于2名,从事工程地质专业的工程师不少于1名)。

2)凿井工程:不少于3名(其中水文地质专业工程师不少于2名,从事钻探工程3年以上的工程师或相当于中级职称的钻探技师不少于1名)。

3)岩土工程治理:不少于3名(其中土木工程(岩土工程)、或工民建(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名,从事岩土工程治理3年以上的工程师不少于1名),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人员。

2、技术工人

1)工程钻探:技术工人数量10人以上,其中中级工以上钻探工人6名及以上,持有劳动部门上岗证的电工1名及以上;专职钻探记录员3名及以上,钻探工人、专职钻探记录员须经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认定或培训考试合格。

2)凿井工程:技术工人数量10人以上,其中中级工以上钻探工人6名及以上,持有劳动部门上岗证的电工1名及以上;专职钻探记录员3名及以上,钻探工人、专职钻探记录员须经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认定或培训考试合格。

3)岩土工程治理:技术工人数量16人以上,其中持有劳动部门上岗证的电工和电焊工各1名以上,其他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12名及以上(包括钢筋工、混凝土工、机械维修工,以及与其承担承担任务所必需的机械操作工),钢筋工、混凝土工须经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认定或培训考试合格。

3、质量检验员和安全员

专职的质量检验员和安全员各1名,质量检验员和安全员须经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认定或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三)技术装备

有一定数量、品种、性能良好的与从事承担任务范围所需的相应仪器设备。

1、工程钻探:具有可满足岩土工程勘察施工的钻探机械4台套以上,并配套有与岩土工程勘察相关的原位测试设备。

2、凿井工程:300米及以上水文水井钻机不少于1台套,并具有满足施工的钻探机械3台套及以上。

3、岩土工程治理:有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设备(如锚杆钻机、500mm口径以上钻孔钻机、深层水泥搅拌桩设备、强夯设备等)3台套及以上。

(四)管理水平

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财务会计、设备物资、业务建设等管理办法和完善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并有效地运行。

(五)新增企业的核定

新增工程勘察劳务企业,在符合上述除(一)款1条外的其他条件的,按暂定三年核发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三年后重新核定转正。

三、承担任务范围

劳务类工程勘察单位只能承担工程钻探、凿井工程、岩土工程治理等工程勘察劳务工作,承担工程勘察劳务工作的地区不受限制。

四、附 

(一)本资质标准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二)本资质标准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〇〇六年二月一日

 

附件2:

资质标准相关岗位认定、考核认定条件及要求

 

一、钻探记录员认定、考核认定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由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直接认定:

1、  中等专业学校及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毕业,在本工作岗位上工作两年及以上的;

2、中等专业学校以下,在本工作岗位上工作满8年及以上的。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由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认定:

     1、中等专业学校及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毕业,在岗位上工作未满两年的;

2、中等专业学校以下,在本工作岗位上工作5年及以上的。

(三)凡不符合以上任一条件者,须经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取得工程钻探记录员的资格。

二、钻探工人必须经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认定或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取上岗资格。

三、质量检验员和安全员认定的条件:

    具备本专业中等专业学校以上毕业,获得中级职称的,由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为质量检验员。

    通过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安全培训考试,并获得安全员资格证人员。

 四、凡取得工程钻探记录员资格人员的,须到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获取上岗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