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以下简称计价软件)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提高我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计算机应用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计价软件符合性测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价软件是指以我区现行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方法为依据,利用计算机计算工程造价,从事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或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等编制、审核、咨询等计价活动所使用的计算机软件。
二、凡以我区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方法为依据进行研制,且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中使用的计价软件,应进行符合性测评,经测评合格后方可在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使用。
三、计价软件符合性测评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我区现行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的有关规定;
(三)是否符合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广西建设工程计算机数据交换标准》的要求;
(四)计价软件生成的成果表格、电子文档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
(五)是否符合“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网上备案系统”的要求。
四、申请计价软件符合性测评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计价软件符合性测评申请表;
(二)计价软件开发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
(三)软件运行环境说明,包括硬件和软件环境,适应机型、开发平台、开发语言等;
(四)软件的技术性能与主要特点;
(五)拟测评的软件一套;
(六)软件的使用说明书;
(七)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五、我厅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计价软件符合性测评工作,经测评合格的计价软件,由我厅在广西建设信息网上公布。
六、经测评合格的计价软件开发及销售单位在销售软件时,应建立用户档案,发放用户手册时应注明本软件测评合格编号,并在软件启动界面和输出成果的封面上自动注明“广西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字样。
七、经测评合格的计价软件,开发单位对其进行修改、升级的,应重新提出符合性测评申请。
八、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我区工程造价管理需要,适时组织计价软件符合性测评工作。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测评: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发、销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的;
(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进行计价软件开发、销售的;
(三)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测评相关资料的。
十、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