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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培训与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建人[2013]95号)

2013-09-23 12:16:26 来源: 收藏

桂建人201395

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桂建管〔201311号)和《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建人201345精神,为提高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业务水平,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培训与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岗位培训对象

1.从事质量检测工作,尚未取得《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岗位证书》,并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见证取样检测类岗位可放宽至中专学历)的人员。

2.原已取得《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岗位证书》,现需要增加相应检测项目资格的在职检测人员。

(二)继续教育对象

已取得《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岗位证书》的检测人员须接受每年度不少于16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

二、岗位培训项目

我区检测人员岗位培训项目主要有:见证取样类(含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内设实验室检测类)、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类、室内环境检测类、建筑物附属设备安装工程检测类、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钢结构工程检测类等项目。

三、培训内容

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检测技术标准和规范,检测机构管理最新动态,检测新技术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规定、技术业务知识及其更新等。

四、组织管理

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培训与继续教育工作由我厅教育主管部门总负责、协调。具体培训工作委托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厅培训中心”)、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区质监总站”)和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协会(以下简称“区检测协会”)共同组织实施。

其中,厅培训中心主要负责培训组织实施、考试及证书办理等工作;区质监总站主要负责教学大纲和培训内容的编写、审核考试合格分数线等工作;区检测协会协助做好培训的相关工作。

五、收费标准

培训收费标准(含培训费、考试考务费等)严格按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

培训考核方式

培训和考核包括实际操作与考核和理论培训与考试两部分,采用脱产培训的方式进行,理论培训结束组织闭卷考试,实际操作培训结束组织实际操作考核。

七、其他事项

(一)各检测机构要认真组织,合理安排本机构的日常工作,妥善安排好日常工作,正确处理好工学矛盾,确保本机构检测人员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

(二)原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开展我区检测人员和见证取样人员技术业务培训工作的通知》(桂建质【20099号)同时废止。

(三)联系方式

     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培训中心:马世军 0771-5552419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韦富灿 0771-5846195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协会:罗少妃, 0771-5512971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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