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2014年10月23日22时33分左右,桂林市灵川县金色维也纳住宅小区2#楼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大火从2#楼16层西南侧采光井旁着起,并由16层蔓延至15层。消防车在晚上22点50分到达现场实施救火,至24日凌晨2点扑灭。该项目建设单位是桂林市袭汇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桂林南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该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的影响较大,行业内十分关注。为进一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建筑施工火灾事故,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落实我厅《关于加强建筑工地临时活动板房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3〕94号)以及我厅和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公通〔2014〕9号)等文件要求,特别是2013年8月28日后新开工项目用于搭设宿舍、办公用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品库房的临时活动板房,使用材料必须达到A级防火要求;对2011年8月1日以后搭建但燃烧性能等级达不到A级防火要求的临时活动板房,施工单位应自行拆除或更换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材料。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预防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火灾事故。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特别是施工单位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措施,切实改善消防安全条件,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四、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施工单位要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备、设施,特别要落实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电焊、气焊等危险作业“三级”动火审批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制度,强化消防安全意识,落实危险作业施工安全措施。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文转发至所辖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深刻吸取教训,严格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