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函〔2017〕1214号
关建国委员:
您在2016年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切实解决好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养护维修机制的建议”,由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交由我厅办理,我厅已向您提交办理意见。2016年以来,我厅积极配合自治区供电部门做好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养护维修,现该提案办理的后续工作推进情况函告如下:
2015年3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居配”政策),以规范我区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但从政策推广执行情况看,该管理办法在市场体系建设中未体现公平竞争机制。2017年2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的规定,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委托主体为小区业主委员会,接收主体为供电部门。下一步,我厅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指导各市、县、区、街道办所辖的老旧小区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实现小区业主自治管理。同时,协助做好供电企业主动与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沟通协调工作,摸清全区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需要养护维修的数量,由供电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律与业主委员会协商达成供配电设施的养护维修合作意向,推进老旧居民住宅小区配电设施的维护和更新工作。
衷心感谢您对我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耿磊,联系电话:0771—2264311。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