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法〔2018〕12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建法〔2016〕167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桂发〔2016〕24号)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推动建立权责清晰、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我厅制定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27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推动建立权责清晰、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该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本厅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落实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厅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奖励、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配置科学、职责明确、边界清晰的原则。
第四条 本厅负责对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内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推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单位责任
第五条 本厅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是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全面建立和组织实施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分管责任。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已公布的权责清单事项,将行政执法职权逐项分解落实到执法岗位,确定不同执法岗位的具体责任,并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中重点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当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统一公示平台,加强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推动事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按照法定执法程序和工作流程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撤回、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严格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追究违法责任;查处违法行为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的,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认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任职上岗培训,动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和执法人员信息的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按照有关规定聘用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明确其身份性质、适用岗位、职责权限、权利义务等,并严格进行管理。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辅助工作,不得单独从事行政执法行为,其履行职责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厅承担。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内设执行机构、依法委托的执法部门、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以及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法制宣传制度,向公民宣传本单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观念。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制度、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审查报备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规范化管理制度、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章 行政执法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是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对其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相关处室负责人是行政执法行为的直接领导责任人。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练掌握与履行岗位职责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知识,适应岗位需要。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依法告知当事人执法的依据、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故或者借故拖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行职责的法定时间;
(二)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者证据;
(三)出具虚假鉴定、勘验、评估结论;
(四)指使、支持他人作伪证;
(五)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秘密;
(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态度蛮横、故意刁难;
(七)其他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的行为。
第四章 评议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厅加强对本部门及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评议考核。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职权是否分解到位、执法岗位设置是否科学;
(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落实;
(四)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五)行政执法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在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等;
(七)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案卷制作是否规范;
(八)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行政执法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
(二)现场检查、抽查或者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
(三)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征求意见;
(四)组织执法检查、专题调查和个案监督;
(五)对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和执法人员进行法律学习和知识测试;
(六)向社会各界进行问卷调查;
(七)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一)未建立和组织实施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二)未将本单位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到内设执法机构、执法岗位,以及未确定不同执法岗位具体责任的;
(三)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本单位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的;
(四)不作为或者消极履行法定义务的;
(五)超越法定权限乱作为或者与执法对象勾结的;
(六)断章取义或者曲解执法依据的;
(七)行政执法检查未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的;
(八)行政执法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未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规定的;
(十)未对行政执法证件发放、使用进行严格管理的;
(十一)未严格管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
(十二)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十三)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选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等处理:
(一)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三)态度蛮横、故意刁难的;
(四)未执行示证检查要求或者未作执法检查记录的;
(五)隐瞒伪造证据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追究行政执法责任需要对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或者其他组织处理措施的,由有权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而从事行政执法的组织及其执法人员,参照执行本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责任制任务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