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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设厅关于印发《中共区建设厅党组关于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部署分工意见》的通知(桂建党字[2004]2号)

2004-07-09 09:25:03 来源: 收藏

桂建党字[2004]2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中共区建设厅党组关于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部署分工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党组
                                                                              
                                                      二OO四年四月三十日

中共广西区建设厅党组关于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

    为确保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要任务落到实处,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自治区纪委第五次全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依照自治区纪委关于《自治区直属机关贯彻落实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和《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经研究,对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提出如下分工意见:

    一、区纪委《分工意见》明确建设厅为牵头单位的三项工作任务

    (—)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问题

    强化城乡规划管理,督促各地加快编制和执行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中未安排的项目,不得随意实施拆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的法规政策,督促各地纠正不符合国家法规的地方性规定,推进规范化管理,严格依法行政;督促各地充分考虑被拆迁居民的实际需求,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结合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加强行政督查工作,重点对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纠正,严肃查处城镇拆迁中不依法办事、滥用强制手段及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

    负责单位:房地产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办公室。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准入、清出制度,查处招标投标中违规违法行为。坚决纠正干预招标、虚假投标、串标围标和非法挂靠问题。
   
    负责单位:建管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
   
    (三)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办事公开
   
    在建设系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单位要全面实施办事公开。研究确定厅机关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的事项,对涉及资质、资格审批的事项,制定公开办事的规则、程序;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我区市政公用行业办事公开的指导性意见。
   
    负责单位:城建处、办公室、机关党委、规划处、房产处、建管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

    二、区纪委《分工意见》部署和《中共区建设厅党组关于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明确的工作

    (一)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

    厅机关、厅直属单位要认真对照违背求真务实精神的“十种表现”进行检查;对各单位贯彻落实求真务实精神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纠正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负责单位:驻厅纪检组、人教处、机关党委、办公室。

   (二)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
  
    要将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对各单位贯彻落实“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纠正和查处违反“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的行为。
   
    负责单位:驻厅纪检组、人教处、机关党委。
   
    (三)坚决纠正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监督检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继续开展对建设领域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专项检查,督促检查各地工作进度,坚决纠正和查处严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强调查研究,制定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加强法规制度建设,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建立防止发生新拖欠的工作机制,完善举报投诉制度。   

    负责单位:建管处、房地产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

    (四)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

    继续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严肃查处违反规定乱批乱占耕地,以及拖欠、截留、挪用土地补偿费用等问题。

    负责单位:规划处、城建处、房地产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

    (五)严格执行产权交易制度

    健全产权交易规划和监管制度,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管力度。

    负责单位:计财处、房地产处、法规处、驻厅监察室。
   
    (六)开展专项清理工作
   
    1、认真清理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兼任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问题。
   
    负责单位:人事处、驻厅纪检组。
   
    2、认真清理党政机关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个人商业保险的问题,认真清理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和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的问题。
   
    负责单位:驻厅纪检组、计财处、人教处。
   
    (七)继续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落实工作
   
    继续抓好《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坚决刹住用公款大吃大喝歪风的紧急通知》的落实,加强接待费的使用管理,坚决纠正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和高消费娱乐的歪风;对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坚决纠正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的问题;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不准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有关规定,重点查处借节假日、婚丧喜庆敛财和用公款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违纪典型;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有关规定。
   
    负责单位:驻厅纪检组、办公室、人教处、机关服务中心。
   
    (八)加强对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
   
    强化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管,狠刹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深化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完善规划管理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完善规划管理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完善报告制度、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制度、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城市规划实施的事前、事中监督。对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重点对一些城市违反城市规划搞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滥设开发区、侵占公共用地、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地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案件。
   
    负责单位:规划处、城建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
   
    (九)继续抓好“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规定的落实

    要健全和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的违纪违规案件。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
   
    负责单位:建管处、房地产处、规划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
    
    (十)认真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及时研究分析,理清线索,及时排查。改进办案方式和方法,加大案件查处工作力度,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对涉及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要重点查办。加强调查研究和对典型案件的剖析,注意对发案原因、特点和规律的分析,研究从源头上预防的措施;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负责单位:驻厅纪检组、监察室、人教处。
   
    (十一)加强信访工作
   
    建立建设系统信访处理机制,狠抓信访问题的处理落实,对重大或典型问题进行督办或直接查办;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建立初信初访责任制,妥善解决群体访、重复访等问题;重视基层信访,提高基层解决信访问题的能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负责单位:办公室、建管处、房地产处、规划处、驻厅监察室。
   
    (十二)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审改办和国务院法制办的统一要求,全面清理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提出行政审批项目拟取消和保留的意见。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研究建立行政管理制度,加强后续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规范审批程序,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完善审批责任追究和监督管理等配套制度;加强对建设系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负责单位:法规处、办公室、建管处、规划处、房地产处、城建处、人教处、驻厅监察室。
   
    (十三)贯彻落实财政体制改革精神,加强财务监管
   
    细化部门预算编制、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的追踪问效。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防止“小金库”反弹。贯彻落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开展专项财务检查,加大对厅属单位的财务监管力度。

    负责单位:计财处、办公室、驻厅纪检组。
   
    (十四)继续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深入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管机制;推行和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任前公示制度、任职试用期制度,逐步推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加大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干部的力度。
   
    负责单位:人教处、机关党委、驻厅纪检组、监察室。
   
    (十五)加强对重大建筑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检查和预防
   
    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实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严格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改进和加强安全监督检查方式,重点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落实情况以及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加强市级建筑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评价,定期发布通报各地安全生产情况;制定建设系统质量安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快企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负责单位:质监总站、建管处、城建处、法规处、驻厅监察室。
   
    (十六)抓好对社会团体廉洁建会工作的落实
   
    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区建设厅《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厅属社团的监督与管理,促进厅管社会团体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自律、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
   
    负责单位:人教处、计财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

    (十七)学习贯彻两个《条例》,加强反腐倡廉教育
  
    组织厅机关、厅直属单位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委处分条例》,加强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和党纪政纪教育,运用革命传统教育、示范教育、警示教育等形式,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

    负责单位:驻厅纪检组、机关党委。

    (十八)加强诚信建设,促进精神文明

    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诚信教育,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继续深入开展“树行业新风、让人民满意”的主题活动。抓好行风建设联系点、示范点工作;推进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单位的作风建设。

    负责单位:机关党委、人教处、城建处、建管处、房地产处、规划处、驻厅监察室。

    以上负责单位中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