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墙改〔2007〕5号
各市、县(区)墙改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届第95号公告)第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自2008年1月1日《条例》生效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由设区的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进行审查,自治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认定,自治区建设厅发证。为实施新旧版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更换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2月1日起,我区实施新版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原旧版认定证书作废。我区所有建设工程项目按新版认定证书办理核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手续。
二、所有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企业务必于2008年1月底前换领完毕新版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各设区城市墙改办公室负责收集本辖区获产品认定企业的旧版认定证书(正本和副本),并造表登记一式两份,于2007年12月31日至2008年1月31日到自治区墙改办公室统一换领新证。
三、新版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增设临时证。对因国家产业政策发生调整变化,企业进行工艺设备整改的,实行临时认定。临时认定证有效期为1—2年。原持有旧版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有效期为1—2年的企业,需换领新版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临时证。
四、凡逾期未参加年度复核认定的企业,其认定证不列入换领新证范围。
五、各市墙改办公室在换证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生产企业和个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六、因认定证换领工作时间短、任务重,希各市墙改办公室认真组织做好换证工作,确保墙改工作顺利开展。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