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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桂建处理字〔2016〕37号)

2016-02-14 15:14:19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林乐辉(一级建造师注册号:粤144111117945):

    经查,2015年5月15日,由你担任项目经理的金刚幕墙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专业承包单位承建的南宁市青秀区龙光世纪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导致1人死亡。根据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龙光世纪项目工地“5.15”物体打击死亡事故结案的通知》(南安监字〔2015〕62号),认定你“履行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按规定组织施工作业,未能根据吊篮支架转移搬运作业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作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你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6年1月13日向你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编号:桂建处理告字〔2015〕13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我厅将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决定之前,暂停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担任项目经理1年,时间从我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9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覃  韵,0771—226029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