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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桂建处理字〔2016〕38号)

2016-02-14 15:15:17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王安益(证书编号:粤建安C(2004)0000971):

    经查,2014年10月7日,由你担任专职安全员的广东华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南宁市轨道交通1 号线土建7 标动物园站至鲁班路站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较大事故,导致3人死亡。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轨道交通 1 号线土建7 标“10.7”掌子面坍塌较大事故调查结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5〕133 号),认定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能有效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项目部在人员管理、施工监测、现场施工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现场管理责任”。作为该工程的专职安全员,你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5年12月29日向你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编号:桂建处理告字〔2015〕96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我厅将告知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出决定之前,暂停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担任专职安全员,时间从我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9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覃  韵,0771—226029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