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勇(一级建造师注册号:京111060808055(00)):
经查,2015年5月13日,由你担任项目经理的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南宁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土建施工10标白苍岭站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导致1人死亡。根据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南宁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土建施工10标白苍岭“5.13”坍塌死亡事故结案的通知》(南安监字〔2015〕58号),认定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对本单位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作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你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6年1月13日向你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编号:桂建处理告字〔2015〕11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我厅将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决定之前,暂停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担任项目经理1年,时间从我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9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覃 韵,0771—226029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