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人〔2015〕69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广西建工集团,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和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建人〔2015〕66号)精神,为推进我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我区建筑业企业新资质换证工作顺利进行, 现就组织设立建筑工人培训考核机构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设立建筑工人培训考核机构
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在本行政区域内加快组织设立一批培训考核机构,负责试点实施建筑工人自行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将经核实的培训考核机构信息汇总(表格样式见附件1)与各培训考核机构填报的《建筑工人培训考核机构信息表》(见桂建人〔2015〕66号文附件2)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同上报我厅,我厅将根据需要安排人员现场抽查核实。各市上报的培训考核机构信息将由我厅统一公布在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广西建工集团下属企业以及有土建类专业设置的区直职业院校或培训机构设立培训考核机构的有关材料直接报送我厅。
试点期间,培训考核机构应根据自身条件确定培训考核职业(工种)。培训考核职业(工种)范围见附件2。
二、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
(一)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要做好本辖区负责建筑工人培训考核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定具体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并填写《建筑工人培训考核管理机构登记表》(附件3)盖章后上报。
(二)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要求,抓紧建立督导员队伍,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工作的质量督导。请将督导员名单及时上报我厅(表格样式见附件4),便于下一步组织开展督导员培训工作。质量督导员应熟悉建筑工人培训考核有关政策, 掌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考核理论和实操技术方法及相关职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报送时间和方式
各单位请于2015年10月底前将上述有关材料统一报送广西建设职业技能岗位鉴定总站,所报资料要求为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联 系 人:陈素军、杨永先
联系电话:0771—3823213、3834519
电子信箱:jdzz1998@126.com
地 址:南宁市西乡塘区秀灵路西一里6号
附件:⒈ 培训考核机构信息汇总表人69附件.doc
⒉ 职业(工种)目录表
⒊ 建筑工人培训考核管理机构登记表
⒋ 督导员信息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