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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建设部《关于命名国家园林城市的决定》的通知(桂建规园字[2004]4号)

2004-02-13 00:00:00 来源:广西建设网 收藏

桂建规园字[2004]4号

各设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园林(市政)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命名国家园林城市的决定》(建城〔2003〕254号)转发你们。桂林市荣获“国家园林城市”称号,是我区推进园林城市建设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南宁市、桂林市相继获得这一荣誉,是两市政府多年来高度重视园林绿化建设,两市建设、规划、园林等部门扎扎实实工作,广大市民群众积极支持参与的结果。实践证明,创建园林城市活动是推动城市绿化和环境建设,提高城市文化品位和生活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和载体。希望各地建设、规划、园林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的要求,认真学习南宁、桂林两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成功经验,在现有工作成绩的基础上,进一步抓好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制定创建(或保持)园林城市的方案措施,加大各类城市绿地的建设力度,争取有更多的城市进入“国家园林城市”的行列。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四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