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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建设部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县城活动的通知

2006-02-06 00:00:00 来源: 收藏

桂建规园[2006]3号

各市、县建设局(建委)、园林(市政)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县城活动的通知》(建城函[200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区创建园林城市(含县城)活动的开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1996年12月,我厅发出《关于开展自治区级“园林城市”评比活动的通知》(桂建规园字(1996)第32号),明确了县城以上城市均为自治区级园林城市参评范围,并根据广西各级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广西园林城市”评比办法和暂行标准。几年来,通过广泛宣传、推动创建园林城市活动,使我区各级各类城市面貌、城市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先后有柳州、桂林、梧州、北海、桂平、北流、百色、崇左等市(县)进入“广西园林城市”行列,南宁、桂林两市还先后获得“国家园林城市”殊荣。上述两级园林城市,为全区的城市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起到良好示范带动作用。当前,各地城市建设应以“广西园林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园林县城”为目标,一步一个台阶地努力。我厅桂建规园字(1996)第32号文(见附件)提出的“广西园林城市”评选办法和标准继续执行。
    
    二、创建园林城市(县城)活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四个广西”的具体行动,各地要深入学习领会中央精神,认清形势,明确任务,把创建园林城市(县城)活动与建设文明城市、“南珠杯”竞赛、人居环境、景观环境等项工作结合起来。要结合当地实际,对照有关标准,确定奋斗目标,制定近期和中远期的创建方案和措施,稳步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工作,从而不断提升城市的品位和质量。
    
    三、根据《通知》有关内容和我区县城一级城市园林绿化的现状情况,我厅决定在今年上半年开展一次以县城为主要对象的“广西园林城市”评选活动,推动县城的园林绿化建设,同时为今后推荐“国家园林县城”打下基础。请各县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情况,对照“广西园林城市标准”,针对薄弱环节抓紧相关工作。具备条件的县城应在今年6月底前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我厅。同时,还应认真对照“国家园林县城”的标准,积极创造条件,争取两年后由我厅向建设部推荐。
    
    四、未尽事宜,请及时与我厅城市规划园林处联系。电话:0771-2260046、2260048。
    
    附件:  1.建设部《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县城活动的通知》 (建城函[2006]4号)
    
    2.广西建设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级“园林城市”评比活动的通知》(桂建规园字(1996)第3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OO六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