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房〔2007〕3号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对“裕丰大厦”253套住宅性质认定的请示》(南建报〔2006〕245号)收悉。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84号)精神,“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并报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地税局备案。南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普通住房标准采纳了自治区确定的标准,符合桂政办发〔2005〕84号文件要求。南宁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南宁市西关路1号的“裕丰大厦”项目253套住宅(面积17261.83平方米)经你委核定,符合普通住宅标准。我厅同意你委意见,认定“裕丰大厦”项目253套住宅(面积17261.83平方米,详见附件)为普通住宅。
此复。
附件:“裕丰大厦”项目253套普通住宅房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