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科〔2007〕24号
各市建委:
为了规范我区建设科技示范管理工作,确保示范质量和效果,引导广西建设领域技术发展,提高广西建设科技水平,加快建设科技成果市场转化,我厅制定了《广西建设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科技示范管理的有关事宜如下:
一、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建设科技示范推进工作,并将建设科技示范推进计划及推进情况纳入到单位年度计划和总结。通过宣传、培训等手段积极培育示范工程,并择优推荐申报广西建设科技示范工程。
二、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科研和生产等各方面的专家组织起来,组建一个高水平的建设科技示范专家组,针对示范工程实施中的问题,加强建筑节能应用技术集成研究,为建设科技示范工程提供全面、及时的技术指导和服务;针对各示范工程的技术特色,加大宣传建设科技示范工程的力度,进一步引导我区的房屋建设市场和消费市场。
三、各地在开展建设科技示范工程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与我厅科技处联系(联系人:黄卉,电话及传真:0771-2260040;陶尚儒,电话传真:0771-2264212;电子邮箱:gxjskjxh@163.com)。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日
广西建设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技术进步,加快我区建设科技成果市场转化,加强建设领域示范工程管理,通过示范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经济的技术与产品,提高广西建设科技工作整体水平,根据建设部示范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建设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的组织申报、立项审查、批准实施、建设过程管理、称号授予全过程。
第三条 在示范工程实施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全过程中,通过推广建设领域“四新”(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科技成果,实现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形成工程科技示范作用,推动建设科技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自治区级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查、批准实施、跟踪管理,示范工程称号的授予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部示范工程的组织推荐、监督管理及实施任务的落实等工作。
第五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自治区级示范工程日常管理工作;开展市级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查、批准实施、跟踪管理、称号授予、监督管理工作,并从已经列入本地区示范工程实施计划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自治区级示范工程。
第六条 自治区建设厅委托广西建设科技协会负责自治区级示范工程的申报受理、审查、组织评审、组织专项审查、组织验收等工作。规划、设计、施工、材料等方面的示范工程,涉及到相关处室业务职能的,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并请相关处室参与审查。
第七条 各示范工程项目执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实施计划,强化管理,使其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样板工程。
第八条 自治区建设厅每年出台关于组织申报自治区级示范工程工作的通知。
第九条 示范工程申报原则上采用即时申报、即时受理、分项批复、分批公布原则,每季度公布一次。也可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直接向广西建设科技协会申报。
第十条 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当是拟建、在建的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 申报示范工程应当符合各类示范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第十二条 已经批准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项目,自治区建设厅授予“广西建设科技示范工程实施计划项目”称号,并挂牌明示。
第十三条 已经批准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项目,自治区建设厅和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加强监管,如果项目立项条件发生变化,经核实后,原批准单位可以做出取消或更改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决定。
第十四条 对于已经有示范项目为依托的科研课题给予一定的政策性扶持,优先推荐申报自治区科技厅下达的年度计划科研项目。
第十五条 已经列为自治区级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建设部示范项目,争取财政部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验收合格的示范工程实施计划项目,由建设厅授予“广西建设科技示范工程”称号,并挂牌明示。
第十七条 当示范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示范资格:
(一)在专项审查阶段没有通过审查,或没有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的;
(二)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后,一年内没有开工的(经批准延期的除外);
(三)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后,实施进度缓慢,超出实施计划一年的(经批准延期的除外);
(四)未经验收、挂牌即对外进行虚假宣传的。
第十八条 示范工程申报单位承担包括申报、评审、专项审查、组织验收等监督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