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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建设科技示范工程管理程序》(试行)的通知

2007-08-14 16:46:55 来源: 收藏
桂建科〔2007〕23号
 
各市建委: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区科技大会、全区建设工作会议及全区建设科技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我区建设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建设行业科技进步,贯彻执行《广西建设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广西建设科技示范工程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建设科技示范工程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与我厅科技处联系(联系人:黄卉,电话及传真:0771-2260040;陶尚儒,电话及传真:0771-2264212;电子邮箱:gxjskjxh@163.com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日
 
广西建设科技示范工程管理程序(试行)
   
    自治区建设厅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负责广西建设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广西建设科技协会(以下简称建科协会)负责示范工程具体管理工作,自治区建设厅专家委员会负责示范工程的技术指导。
    一、申报条件
    (一)项目条件应达到各类示范工程申报指南要求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二)示范工程应是全区范围内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建设工程。
    (三)示范工程一般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商)、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安装单位、监理单位、示范技术依托单位单独或联合申报。
    (四)凡采用国家、自治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限期使用或淘汰产品与技术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申报示范工程。
    (五)符合本年度开展建设科技示范工程工作的文件要求。
    二、申报应提供的资料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示范工程申报书,一式11份。
    (二)申报技术资料(包括以下内容),装订成册,一式8份。
    1、示范工程实施可行性研究报告。
    (1)工程概况(建筑类型、所在城市、地理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工程总投资、进度计划与安排等);
    (2)示范技术内容可行性分析(技术体系构成、技术成熟度、可行性分析、技术来源、实施措施等);
    (3)示范技术经济分析(工程项目投资概算、示范增量成本概算包括计算基准、资金落实情况包括银行贷款、企业自筹和地方政府资金支持);
    (4)社会与环境效益的分析(效益预测分析、环境影响分析、市场需求分析、推广前景分析);
    (5)申报单位概况(技术力量状况、质保体系和相应的资质情况以及主要业绩);
    (6)风险分析;
    2、相关工程设计文件。
    3、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或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先进适用技术的证明文件。
    4、工程立项核准文件、开发企业资质等证照复印件。
    5、示范工程实施工作计划(示范工程计划进度及保障措施、示范技术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和计算机应用软件编制计划、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成套新技术体系的编制计划)。
    三、申报
    (一)申报单位按相关申报指南填写相应的《示范工程申报书》,提交申报技术资料,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推荐申报。
    (二)所有申报项目,由申报单位填写《广西建设科技示范工程申报签收单》连同申报书和申报材料送建科协会。
    (三)建科协会负责申报受理、组织审查,并做出书面的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意见,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报单位。如形式审查结果不符合申报条件,应当明确说明不符合的理由;符合申报条件,但申报资料不完善,应指导申报单位完善相关资料。
    四、示范工程立项及批复
    (一)申报项目通过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后,由建科协会根据申报类别及申报材料内容,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评审,涉及相关处室业务的,邀请有关处室参加。
    (二)评审方式为会议评审,即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申报项目作出评价。邀请相关专家3~7位,成立评审委员会,依据相应评审要求,提出是否立项意见。
    (三)通过评审符合要求的项目,由建科协会将专家意见汇总,科技处审核,上报自治区建设厅审批,审批通过的项目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并统一行文公布。
    (四)列入区级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项目由自治区建设厅授予“年度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称号,并予以挂牌明示。
    五、跟踪管理
    (一)列入自治区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工程,由自治区建设厅统一指导和管理,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二)自治区建设厅委托建科协会负责组织技术指导、专项审查、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示范工程实施计划项目的专项审查,自治区建设厅委派有关专家到项目所在地参与审查。重点审查专项设计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工程质量达标和示范内容在建设工程中的具体实施。对工程中关键性成套技术项目,开展专家现场指导和技术培训工作。
    (四)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应根据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总结,提出必要的应用技术规程、工法、标准设计等技术文件或计算机应用软件;拍摄示范工程录像资料,制作光盘等。重点总结提炼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指南。
    六、验收和依据
    (一)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全部完成了《示范工程申报书》中提出的示范内容,且应用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工程竣工验收90天内,申请单位准备齐全应用成果验收资料,并填写《广西建设科技示范工程应用成果验收申请书》一式3份,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送建科协会申请验收。
    (二)建科协会接到验收申请后,在一个月内对有关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专家组对工程示范应用情况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报自治区建设厅批准后生效。
    (三)示范工程验收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应用成果验收资料,其中2~11项应装订成册,一式8份:
    1、《示范应用验收证书》。
    2、《示范工程申报书》及批准文件。
    3、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有关示范应用部分)。
    4、示范工程实施综合报告(工程概况、施工组织(包括组织机构和组织管理),保证措施、新技术应用、综合分析实施技术示范意义及推广应用技术的成效,体会与建议)。
    5、示范工程技术总结报告,包括单项技术应用工作总结(每项技术所在分项工程状况,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及创新点,保证质量的措施)。
    6、示范工程综合效益分析报告(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条件的可以由有关单位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及经济效益与可计算的社会效益汇总表)。
    7、企业技术文件(通过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工法和标准设计等技术文件和计算机应用软件)。
    8、新技术应用质量保证资料(各单项示范技术的出厂证、合格证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
    9、工程质量证明(工程质量验收证明材料)。
    10、技术施工录像及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11、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推广应用指南。
    (四)示范工程的应用成果验收由建科协会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示范工程验收专家组由具有丰富实际经验的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5~7人组成。与被验收的示范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聘为专家组成员。
    (五)示范工程应用成果验收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资料审查,二是现场查验。验收专家组根据以上内容,对该示范工程应用技术的水平进行综合评议,并提出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形成后,由验收专家组组长签字。
    (六)验收纪律
 1、申报企业应该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取消申报验收资格。
 2、 验收专家必须认真审查示范工程执行单位报送的验收资料和查验施工现场,实事求是地提出审查意见,并必须为申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七)示范工程应用成果验收的依据:
 1、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
 2、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提出的推广应用技术内容。
 3、施工企业应用技术中有无创新内容。
 4、应用技术后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效果。
   七、称号授予和取消
    (一)对验收合格的示范工程,由自治区建设厅行文公布,并颁发相关的证书和标志。
    (二)示范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示范资格:
    1、在专项审查阶段没有通过审查,或没有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的;
    2、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后,一年内没有开工的(经批准延期的除外);
    3、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后,实施进度缓慢,超出实施计划一年的(经批准延期的除外);
    4、未经验收、挂牌即对外进行虚假宣传的。
    (三)对已授予称号的示范工程,实施后达不到示范内容要求的项目或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隐患的,批准单位取消其称号,收回证书和标志,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