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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桂建处理字〔2016〕6号)

2016-02-14 11:19:08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昆明百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经查,2015年5月13日,由你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的南宁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土建施工10标白苍岭站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导致1人死亡。根据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南宁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土建施工10标白苍岭“5.13”坍塌死亡事故结案的通知》(南安监字〔2015〕58号),认定你公司“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未严格实行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6年1月28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编号:桂建处理告字〔2016〕 3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我厅将告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决定之前,暂停你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工程业务60日,时间从我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9室

    联系人及电话:覃  韵,0771—226029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