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目的与指导思想
为做好我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区人民生命财产、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损失,根据原建设部《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建质〔2005〕10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实际,制订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地震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震害直接危及灾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保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必须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尽量降低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尽快恢复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
地震灾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快速高效地完成各项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情况及时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或组织力量支援灾区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积极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在有破坏性地震的临震预报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后,从事地震应急活动时执行。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当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启动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指挥小组开始工作,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震应急预案启动。
成立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管理指挥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住建系统地震应急指挥小组”),由分管副厅长和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自治区住建系统地震应急指挥小组的主要职责为领导和协调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抗震救灾指挥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地震应急分指挥部部署交办的有关工作,根据震情和灾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抗震救灾指挥部和自治区地震应急分指挥部提出应急措施的建议;确定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方案,组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处室和有关地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对受灾地区进行技术支持或支援;布置其他有关地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的重要事项。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地震预警级别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地震预警级别依据可能发生地震事件的灾重性和紧迫程度分为3级,分别为Ⅰ级预警(红色)、Ⅱ级预警(橙色)、Ⅲ级预警(黄色)。
3.2 震害预防机制
自治区住建系统地震应急指挥小组根据《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做到机构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有效。加强抢险力量的建设,配备必要的抢险设备和物资,保证在地震发生后,能够迅速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接到地震预警时,派出工作小组赶赴临震区,指导、协助临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建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应急检修、危房拆除,重要设施的抗震鉴定和临震加固设计、施工,以及避震疏散场所的清理安全检查等工作。
对被列入橙色以上地震预警的地震重点危险区,组织相关市县建立位于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数据库(包括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的分布、规模及其设计、建造和使用概况等);根据震害预测结果制订《重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实时监控、临震加固措施与抢险方案》、《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城市疏散通道和避震场地安排》、《次生灾害防御预案》等,纳入当地《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4 应急响应程序
4.1 等级标准和响应级别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将地震灾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4级。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应急响应分级按照地震灾害等级标准划分为Ⅰ、Ⅱ、Ⅲ、Ⅳ共4个级别。
地震事件 |
响应级别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Ⅰ |
重大地震灾害 |
Ⅱ |
较大地震灾害 |
Ⅲ |
一般地震灾害 |
Ⅳ |
当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地震应急响应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启动相应等级的地震应急预案。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通讯
自治区抗震救灾分指挥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和有关工作小组的联系方式包括:工作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件等。自治区住建系统地震应急指挥小组正副指挥长、成员、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有关专家小组的联系方式包括:工作电话、家庭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件等。
4.4 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地震震情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汇总各地地震震情灾情信息统一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报送工作要力求快速、准确、详细。
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地震的基本情况(时间、地点、震级、烈度等);地震灾区震前各类房屋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基本情况;震后的破坏情况;工程抢排险情况;重要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文物和典型结构类型的破坏情况,可配以图片、录像等。
新闻发布的原则:实事求是、适度把握、及时全面,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具体工作统一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负责。
4.5 应急处置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重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进行检查,发现险情要立即制定实施抢险、排险、抢修和应急恢复技术方案、措施,以避免灾害的进一步发生和扩大。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震害调查,根据震害调查结果组织专家组对受到破坏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进行初步技术鉴定,明确建设项目是属于不需加固、需要修复加固或是拆除重建等类别。条件允许时,应做进一步的检测和安全鉴定。
4.6 应急结束
自治区抗震救灾分指挥部宣布破坏性地震应急期结束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地震应急期随之结束。
5 后期处理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应急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报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情况通报各有关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震害调查过程中,要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各类房屋建筑,特别是采用抗震新技术的建筑物认真分析震害原因,为制订、修订工程建设标准积累数据。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的实施。对重建和修复加固项目,要组织勘察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
6 保障措施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应急期间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中心应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指导下,根据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通讯保障专项预案,合理安排人员,保障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通讯系统的正常工作;办公室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收自治区抗震救灾分指挥部的指示和地震灾区的震情灾情信息;地震应急指挥部正副指挥长、成员及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开机,保证通讯渠道畅通。
各地城建档案馆应进一步完善城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同时提高快速查询、调送档案、资料的能力;重要建(构)筑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应有备份档案。城市水源和供排水系统、重要建筑、城市燃气、住宅区的物业、重要风景名胜区、公共交通、城市道桥等管理部门要管理好本单位工程设施的相关资料。
6.2 应急装备保障
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订紧急情况下工程设施抢险设备、物资的配备、储备和调配方案,并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方案可结合当地日常工作、事故防范和抗风、抗洪等防灾需要统筹考虑。
6.3 应急队伍保障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抗震救灾工作基本人员力量进行检查,建立基本人员力量数据库,为必要时组织相邻城市的有关力量对地震灾区进行支援做好准备。
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工作的基本人员力量;工程设施抢险力量主要由施工、检修、物业人员组成,担负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抗震鉴定力量主要由从事科研、设计、施工、检修、质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工程设施抗震鉴定、研究处置对策和应急方案的任务;应急管理力量主要由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各级管理干部组成,担负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管理任务。
6.4 技术储备与保障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组织、鼓励有关科研单位开展工程抗震研究,为提高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抗震防灾能力提供科学依据。各地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城市道桥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安全鉴定支援预案,配备必要的鉴定设备,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安全鉴定水平。
6.5 宣传学习和演习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本着积极、稳妥、适度的原则,有计划地开展抗震救灾知识的宣传,提高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广大干部群众对抗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地震应急反映和自救的能力。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抗震设防区抗震防灾工作的基本人员力量开展培训。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水源和供水系统、重要建筑、燃气管道、重要风景名胜区、公共交通、道桥和住宅区的物业等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并结合《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定期组织演练。
6.6 监督检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下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工作定期检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定期对各城市的地震应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的制订与解释部门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7.2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