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
二〇一七年八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灾害分级
2.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2 重大地震灾害
2.3 较大地震灾害
2.4 一般地震灾害
3 分级响应
3.1 Ⅰ级响应
3.2 Ⅱ级响应
3.3 Ⅲ级响应
3.4 Ⅳ级响应
3.5 响应级别调整
4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4.1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4.2 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4.3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抗震救灾组织体系及职责
4.4 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5 应急响应
5.1 启动程序
5.2 开展应急工作
5.3 指导灾区开展抗震救灾
5.4 应急期结束
5.5 后期处置
5.6 总结及查处
5.7 特别应对
6 地震预测发布和防御机制
6.1 地震重点危险区
6.2 临震预报
6.3 临震预警
7 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
7.1 信息报送
7.2 时限要求
7.3 新闻发布
8 保障措施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8.2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8.3 应急队伍保障
8.4 技术储备与保障
8.5 宣传培训和演习
8.6 监督检查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制定与修订
9.3 预案解释部门
9.4 预案生效时间
10 附录
10.1 指挥部组织体系框架示意图
10.2 相关机构和联系电话
10.3 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表
10.4 开展应急评估的前提条件和应急评估工作方案
10.5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急物资装备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对地震灾害的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建质〔2013〕1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桂政办函〔2014〕7号)及国家有关抗震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
1.3 工作原则
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地震安全直接关系灾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保障,地震发生后,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及时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尽快恢复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尽量降低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
地震灾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快速高效地完成各项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及时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或组织力量予以支援。其他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支援工作。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有震预报、预警(以下简称“临震”)或地震发生后(以下简称“震后”),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
2 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2 重大地震灾害
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2.3 较大地震灾害
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 4.0 级以上、 5.0 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2.4 一般地震灾害
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3.1 Ⅰ级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住房城乡建设厅启动Ⅰ级响应,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抗震救灾工作。
3.2 Ⅱ级响应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住房城乡建设厅启动Ⅱ级响应,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抗震救灾工作。
3.3 Ⅲ级响应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住房城乡建设厅启动Ⅲ级响应,根据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安排,指导、协调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具体组织本行政区域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抗震救灾工作。
3.4 Ⅳ级响应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住房城乡建设厅启动Ⅳ级响应,根据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安排,和灾区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需求,指导、协调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具体组织本行政区域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抗震救灾工作。地震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指导和协调。
3.5 响应级别调整
地震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4.1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指 挥 长:分管副厅长
副指挥长:厅办公室主任
勘察设计管理处处长
成 员:住房保障处、城市规划园林处、标准定额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建筑市场监管处、城市建设处、村镇建设处、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处长,城市管理监督局、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中心、厅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站长,勘察设计管理处分管副处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指挥部根据需要,启动相关应急专家组的工作,为抗震救灾提供技术支持。
(1)指导和协调我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的有关工作。
(2)根据震情和灾情,向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应急措施建议。
(3)确定我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方案,根据灾区需要,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对地震灾区进行技术支持或支援。
(4)其他有关我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要事项。
(5)派员参加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工作组:
①群众生活保障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该工作组由自治区民政厅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有关厅局参加。
群众生活保障组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内部分工:由科学技术处牵头负责,住房保障处、城市规划园林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建筑市场监管处、城市建设处、村镇建设处、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等配合。
②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该工作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有关厅局参加。
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内部分工:由城市建设处牵头负责,城市规划园林处、建筑市场监管处、勘察设计管理处、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等配合。
③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该工作组由自治区地震局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有关厅局参加。
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要加强对核设施等关键设施的运行管理维护和监控,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内部分工:由城市建设处牵头负责,城市规划园林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村镇建设处、建筑市场监管处、勘察设计管理处、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等配合。
④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该工作组由自治区地震局和自治区民政厅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有关厅局参加。
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内部分工:由勘察设计管理处牵头负责,计划财务处、城市建设处、村镇建设处、建筑市场监管处、标准定额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城市管理监督局、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等配合。
(1)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负责参加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传达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主持指挥部会议,部署我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参加自治区人民政府赴地震灾区工作组。
(2)指挥部成员负责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保证指挥部完成工作职责。
(1)厅办公室主任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勘察设计管理处处长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2)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厅办公室人员和其他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组成。
(3)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事务,负责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完成指挥长交办的任务。
(4)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4.2 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负责保持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事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保证正、副指挥长及时参加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会议。
(2)负责安排指挥部办公地点并通知指挥部成员参加指挥部会议。
(3)根据指挥部指示,协调厅机关各处室及厅属各单位的应急工作,组织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对地震灾区进行人力、物力支援。
(4)指导灾区利用城建档案,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
(5)负责我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抗震救灾的有关新闻发布和宣传指导,编发简报,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6)负责应急状态下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的机要保密和安全保卫工作。
(1)负责起草我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抗震防灾工作的有关技术性文件,对灾区抗震鉴定、抗震加固和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技术性建议。
(2)配合厅办公室在应急初期迅速建立应急工作联系通讯录。通讯录应包括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部门和灾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单位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
(3)根据指挥部指示,组织专家对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道路、桥梁的应急评估、安全鉴定等工作进行技术支持;负责牵头成立“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专家组”和“震损市政道路、桥梁应急评估专家组”。
(4)根据指挥部指示,牵头负责参加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相关工作。
(5)根据需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灾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开展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
(6)根据需要,在应急救援基本结束后,组织专家开展工程震害考察工作;负责牵头成立“工程震害调查评估专家组”。
4.2.3 住房保障处
(1)负责指导地震灾区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的制定。
(2)根据指挥部指示,配合有关处室开展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群众生活保障组”布置的有关工作。
(3)配合计划财务处分析汇总灾区保障性住房震损情况。
(1)参与灾区过渡性安置场所的选址布局工作。
(2)在对灾区的城市建设执行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和标准情况的调研基础上,指导地震灾区城镇重建规划工作。
(3)根据指挥部指示,组织规划专家对灾区进行技术支持;负责牵头成立“恢复重建规划专家组”。
(4)根据指挥部指示,配合有关处室开展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群众生活保障组”、“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和“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布置的有关工作。
(1)根据指挥部指示,组织相关专家对灾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标准定额制定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根据指挥部指示,配合有关处室开展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布置的有关工作。
(3)配合成立“工程震害调查评估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震害调查,作为相关标准修订、制订的基础工作。
4.2.6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1)负责指导灾区房地产管理系统开展房屋应急检修、应急加固和应急处置、减轻次生灾害等工作。
(2)根据指挥部指示,配合有关处室对灾区住宅建筑开展震后安全应急评估工作。
(3)根据指挥部指示,配合有关处室开展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群众生活保障组”、“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和“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布置的有关工作。
(4)配合计划财务处分析汇总灾区城镇住宅房屋震损情况。
(1)根据指挥部指示,配合联系、协调施工企业提供抢险救灾所需的大型机械设备。
(2)根据指挥部指示,配合联系、协调工程施工企业对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等对口支援工作。
(3)根据指挥部指示,组织专家对灾区受损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评估、安全鉴定等工作进行技术支持;负责牵头成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评估专家组”。
(4)根据指挥部指示,配合有关处室开展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群众生活保障组”、“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和“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布置的有关工作。
(5)配合勘察设计管理处组织专家对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道路、桥梁的应急评估、安全鉴定等工作进行技术支持。配合开展工程震害考察工作。
(6)根据指挥部指示,指导、协助地震灾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情况进行调查。
(1)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市政公用设施的临震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指导震后应急、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规划工作。
(2)根据指挥部指示,组织供水、排水、燃气、环卫处置等方面的技术力量,对灾区进行技术支持;负责指导灾区应急供水、排水、供气保障工作;负责牵头成立“震损供水、排水、供气设施应急评估专家组”、“震后环境卫生处理专家组”;配合勘察设计管理处成立“震损市政道路、桥梁应急评估专家组”,配合科学技术处成立“震后建筑垃圾处理专家组”。
(3)根据指挥部指示,牵头负责参加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相关工作。
(4)根据指挥部指示,配合有关处室开展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群众生活保障组”、“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布置的有关工作。
(5)配合计划财务处分析汇总灾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震损及次生灾害情况。
(1)负责指导灾区村镇规划编制与恢复重建工作。
(2)根据指挥部指示,组织村镇规划力量对灾区灾后重建规划进行技术支持。
(3)根据指挥部指示,配合有关处室开展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群众生活保障组”、“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和“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布置的有关工作。
(4)配合计划财务处分析汇总灾区村镇建设震害情况。
(1)负责指导灾区开展震害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处置工作;负责牵头成立“震后建筑垃圾处理专家组”。
(2)根据指挥部指示,组织、协调活动板房生产企业为灾区提供过渡安置房建设物资。
(3)根据指挥部指示,牵头负责参加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群众生活保障组”相关工作。
(1)根据指挥部指示,负责灾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震害损失数据的全口径汇总,根据需要上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抗震救灾指挥部,并抄送相关处室。
(2)申请、安排灾区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应急评估、应急救灾等工作经费和专项资金。
(3)根据指挥部指示,配合勘察设计管理处开展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布置的有关工作。
(1)根据指挥部指示,配合指导、协助地震灾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情况进行调查。
(2)根据指挥部指示,配合有关处室开展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布置的有关工作。
4.2.13 机关服务中心
(1)提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通讯基础设施保障的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期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通讯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快速修复等工作。
(2)负责组织队伍或协助专门的救灾队伍开展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生命线工程、房产和其他物业的抢险、排险、应急维护加固等工作。
(3)负责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地震损失的统计工作。
(4)根据指挥部指示,负责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临时建筑搭建安排等应急工作。
(5)负责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地震应急工作的后勤保障工作。
4.2.14 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中心
提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网络基础设施保障的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期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网络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快速修复等工作。
4.2.15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1)根据指挥部指示,配合有关处室开展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群众生活保障组”、“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和“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布置的有关工作。
(2)根据指挥部指示,配合建筑市场监管处组织专家对灾区受损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评估、安全鉴定等工作进行技术支持;配合成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评估专家组”工作。
(3)根据指挥部指示,配合勘察设计管理处组织专家对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道路、桥梁的应急评估、安全鉴定等工作进行技术支持。配合开展工程震害考察工作。
4.3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抗震救灾组织体系及职责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成立抗震救灾应急指挥协调机构并确定其职责。
4.4 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组织体系框架示意图见附录10.1。
各应急工作专家组见附录10.2.5。
5 应急响应
5.1 启动程序
接到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或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符合启动地震应急Ⅰ级响应条件的,厅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厅长、指挥长,并召开指挥部会议。指挥长宣布启动住房城乡建设厅破坏性地震应急Ⅰ级响应,通报初步震情、灾情。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到指挥部办公场所开展工作。
接到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或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符合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条件的,厅办公室应在4小时内报告指挥长,根据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通知指挥部成员召开指挥部会议,宣布启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破坏性地震应急Ⅱ级响应。
接到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或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符合启动地震应急Ⅲ、Ⅳ级响应条件的,厅办公室24小时内报告指挥长,及时了解灾情,根据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或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要,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宣布启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破坏性地震应急Ⅲ、Ⅳ级响应。
5.2 开展应急工作
在应急期内,指挥部指挥长按照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参加自治区人民政府赴地震灾区工作组等有关工作;指挥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参加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的全体成员会议,并按照会议要求部署我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各相关处室根据职责安排,参加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工作组。
根据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召开相关专家组会议,研判灾情,确定救灾大型机具设备协调、重要建筑抢险排险、市政公用设施抢险抢修、人员临时避震、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应急评估、次生灾害防治等工作方案,并视情况向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
指挥部办公室与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保持联系,及时了解灾情,向指挥部报告。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开展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制定24小时值班、带班表,指挥部成员必须坚守岗位。
5.3 指导灾区开展抗震救灾
根据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或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请求,由指挥部决定开展以下工作。
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专家组赴灾区指导、协调当地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反馈灾情信息,提出进一步的工作建议。必要时,指挥部可设立前方工作组。
组织、协调活动板房生产、安装企业,赶赴灾区配合当地开展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工作,优先保障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运行。
指导地方组织制定重要市政公用设施抢修和应急恢复方案,避免次生灾害发生,尽快恢复供水、排水、供气、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在市政公用设施完全恢复运行前,采取措施保障灾区人民饮用水供应、如厕需求等基本生活条件。
指导、协助地方对重要市政公用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进行检查,制定、实施工程抢险、排险技术方案,以避免灾害的进一步发生和扩大。
指导、协助地方对受到破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应急评估,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初步处置建议(分为“可继续使用”、“暂停使用待鉴定”、“停止使用尽快拆除”三个级别)。
指导、协助地方制定危房拆除和震损建筑垃圾分类收集清运工作方案。
指导、协助地方选择安全适用的场地,因地制宜,制订政府办公用房、医院、学校等过渡用房建设的方案及技术措施;为过渡用房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汇总我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灾损数据,根据需要上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抗震救灾指挥部并抄送相关厅局。
5.4 应急期结束
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终止应急响应。原则上,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破坏性地震应急期结束后,我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期随之结束;灾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期应与当地人民政府应急期一致。
5.5 后期处置
在应急期基本结束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震害情况,组织力量对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的典型震害和采用抗震新技术建筑物的震害进行技术考察,并认真分析原因,为制订、修订工程建设标准积累数据。
对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做好配合工作。对于由地震灾区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根据需要做好指导、配合工作。
根据需要,指导、配合地方开展灾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工作。灾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时,应同时修编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实施过程中,要汲取工程震害经验,加强工程抗震质量监督,对重建和修复加固项目,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
5.6 总结及查处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应急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对相关抗震救灾先进事迹、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工程质量责任事故,事故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行调查和处理。
5.7 特别应对
若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和地震灾区现场指挥机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抗震救灾指挥部应采取以下加强措施:
6 地震预测发布和防御机制
6.1 地震重点危险区
由中国地震局根据地震活动趋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确定地震重点危险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通报。
当所辖地区被列为本年度的地震重点危险区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建立或更新位于重点危险区的城镇重要市政公用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数据库(包括重要市政公用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的分布、规模及其设计、建造和使用概况等);根据震害预测结果组织制定或修订《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重点落实“重要市政公用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实时监控、临震加固措施与抢险方案”“市政公用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地震次生灾害防御预案”“城市避震疏散场所和疏散通道规划”等内容。
6.2 临震预报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和当地的地震活动趋势,发布临震预报,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宣布有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临震预报后,预报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当地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采取临震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城建、村镇、房管、物业等力量,开展建筑物及市政公用设施的临震应急检修、危房拆除,重要设施的抗震鉴定和临震加固设计、施工,疏散通道和避震疏散场所的清理和安全检查,配合抢险设备和物资,落实抢险队伍,做好次生灾害防御工作等。
6.3 临震预警
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发布临震预报的区域,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警。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警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当地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应急疏散、防灾避难等工作。
7 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
7.1 信息报送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收集、汇总全区地震灾害震情、灾情信息,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本地区地震灾害震情、灾情信息,并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信息报送工作要力求快速、准确、详尽。报送地震震情、灾情后,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了解地震灾区的重要情况,当震情、灾情发生变化后,应按本预案要求及时续报。
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地震的基本情况;各类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破坏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各类市政公用设施运行中断情况;应急及恢复重建情况。报送表式样见附录10.3,可配发图片、录像。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的工作方案,明确信息报送的具体负责单位,并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资料收集、整理、报送的装备,确保准确及时、快捷、全面地报送信息。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接收信息后,报告厅长、指挥部指挥长,并同时抄送勘察设计管理处。指挥部向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抗震救灾指挥部报送的工作信息,由相应的牵头负责处室汇总起草,厅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后报出。指挥部向自治区领导和相关厅局上报、发送工作情况按相关公文程序办理,由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安排,应急期内,原则上由勘察设计管理处负责起草;后期处置期内,原则上由城市规划园林处负责起草。
7.2 时限要求
当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后,灾区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相关信息。
当发生重大地震灾害后,灾区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8小时内,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相关信息。
当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或一般地震灾害后,灾区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12小时内,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相关信息。
7.3 新闻发布
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新闻发布按照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安排进行。
8 保障措施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期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服务中心、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中心应在厅办公室的指导下,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通讯和网络安全保障措施,合理安排人员,保障密码通讯以及电话、网站的正常工作;厅办公室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收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地震灾区的震情、灾情信息;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及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开机,保证通讯渠道畅通。
通过储备或临时配备,保障厅机关及厅属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和所有聘请专家必须的工作基本装备和技术装备。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应急期间本地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通信与信息保障,加强与本地区抗震救灾指挥系统及其他相关系统的通信与信息联系,并将抗震救灾相关内容纳入本地区数字信息平台建设,有条件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可根据工作需求配备应急通信指挥车。
各地城建档案馆应进一步完善城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同时提高快速查询,调送档案、资料的能力;重要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应有备份档案。城市水源和供排水系统、重要建筑、城市燃气、住宅物业、重要风景名胜区、公共交通、城市道桥等管理部门要管理好本单位工程设施的相关资料。
8.2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编制紧急情况下抢险物资装备的配备和储备保障规划,制定应急调配方案,并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保障规划和应急调配方案可结合当地日常工作、事故防范和抗风、抗洪等防灾需要统筹考虑。要充分利用行业资源,对大型机具等可平灾两用的物资装备进行统筹配备和储备。
应急物资装备的配备和储备应统一规划,储备场所应满足震后应急通行要求。
应急物资装备主要包括:
(1)抢险救灾队伍、震后应急评估队伍和工程震害考察队伍的基本生活装备(包括防寒衣物、交通装备及燃料、通讯装备、办公装备等);
(2)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结合自身条件提供的抢险救灾大型机具(包括应急供水、排水装置、挖掘机、起重机、工程用发电机、应急运输车辆等大型机具及其修理机具、易损配件);
(3)震后应急评估、检测鉴定的常用技术装备;
(4)市政公用设施应急处置、抢险修复、紧急供应的物资装备以及应急安置所需的饮用水袋、环卫等相关装备;
(5)震后搭建临时过渡用房的相关物资材料等装备。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制定应急物资装备定期检查维护、灾时使用、灾后补充等管理制度,保证应急物资装备灾时的正常使用。
8.3 应急队伍保障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抗震救灾应急队伍进行摸底检查,建立应急队伍数据库,负责组织相应的培训和应急演练,并为派赴灾区开展应急工作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工作的应急队伍保障。抢险队伍主要由施工、检修、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物业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担负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震后应急评估队伍主要由从事科研、设计、施工、检修、质量监督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震后应急评估、研究处置对策和制订应急方案的任务;危房拆除队伍主要由从事设计、施工、房屋拆除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组成,担负震损危房的应急拆除工作;灾区震损建筑垃圾处置队伍主要由从事科研、环卫、施工等人员组成,担负制订震损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处理方案及应急清运工作。
8.4 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鼓励有关科研单位开展工程抗震和应急技术及装备研究,为提高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的抗震防灾能力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保障。
各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城市道桥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应急评估支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检测鉴定设备和应急抢险装备,加强技术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评估水平和应急抢险能力。
8.5 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本着积极、稳妥、适度的原则,有计划地开展抗震救灾知识的宣传,提高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广大干部群众对抗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地震应急反应和自救互救的能力,并通过宣传培训和实时演练,提高市民的抗震意识和抗震自救能力。
抗震设防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抗震设防区抗震救灾工作应急队伍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定期举办抗震救灾演练。
8.6 监督检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市政公用设施: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垃圾和污水处理、道路、桥梁、城市隧道、城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
重要房屋建筑:《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中所列的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筑。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解释部门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9.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 附录
10.1 指挥部组织体系框架示意图
10.2 相关机构和联系电话
10.2.1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联系方式
自治区地震局值班室:0771-2806625、2846729(传真)
10.2.2 住房城乡建设部抗震指挥部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值班室:010-58933681 68335878(传真)
10.2.3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抗震救灾指挥部联系方式
值班电话:0771-2260001(传真)、2260062
10.2.4 有关专家委员会或专家库
(1)广西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
(2)广西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
(3)广西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技术审查专家库
(4)广西建设工程专家库
(5)广西市政公用事业行业专家库
10.2.5 应急工作专家组
(1)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专家组(勘察设计管理处牵头成立并联系,建筑市场监管处、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配合)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评估专家组(建筑市场监管处牵头设立并联系,勘察设计管理处、城市建设处、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配合)
(3)震损市政道路、桥梁应急评估专家组(勘察设计管理处牵头设立并联系,建筑市场监管处、城市建设处、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配合)
(4)震损供水、排水、供气设施应急评估专家组(城市建设处牵头设立并联系)
(5)震后环境卫生处理专家组(城市建设处牵头设立并联系)
(6)震后建筑垃圾处理专家组(科学技术处牵头设立并联系,城市建设处配合)
(7)恢复重建规划专家组(城市规划园林处牵头设立并联系)
(8)工程震害调查评估专家组(勘察设计管理处牵头设立并联系,建筑市场监管处、城市建设处、标准定额处、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配合)
10.3 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表
填报单位 |
||||||
报送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本次地震报送次序 |
第 次 | |||
一、地震基本情况 | ||||||
地震发生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震中位置 |
||||||
地震级别 |
||||||
主要城市地震烈度 |
||||||
余震情况 |
||||||
是否需要技术支持 |
||||||
补充说明 |
||||||
二、房屋建筑破坏情况 | ||||||
严重破坏 (禁止使用尽快拆除) |
中等破坏 (暂停使用待鉴定) |
基本完好 (可以使用) | ||||
城镇住宅 |
套 |
|||||
㎡ |
||||||
城镇公共建筑 |
栋 |
|||||
㎡ |
||||||
农村自建房屋 |
户 |
|||||
间 |
||||||
农村公共建筑 |
栋 |
|||||
㎡ |
||||||
工业建构筑物、独立烟囱、水塔等 |
个 |
|||||
需要补充说明的有关事项 |
||||||
三、市政公用设施破坏情况 | ||||||
分类 |
破坏长度、数量 (千米、个) |
破坏情况文字描述 (包括市政管道材质、管材种类、管径;桥梁隧道类型;城市道路级别等详细情况) | ||||
市政管网 |
供水 |
|||||
供气 |
||||||
排水 |
||||||
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 |
|||||
城市桥梁 |
||||||
城市隧道 |
||||||
市政厂站等设施 |
供水 |
|||||
排水 |
||||||
燃气 |
||||||
垃圾处理 |
||||||
污水处理 |
||||||
其他 |
||||||
四、市政基础设施运行(供应)中断情况 (供水、排水、供气、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设施和市政道路、桥梁、隧道等) | ||||||
设施类别 |
地点 |
灾害发生城市居民总户数 (户) |
受影响 居民户数 (户) |
运行(供应) 中断时间 (小时) | ||
五、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破坏情况 | |||||||
轨道交通线路名称 |
车站破坏(个) |
线路破坏(千米) |
全线停运/区间停运 | ||||
地下 |
地面 |
地上 |
地下 |
地面 |
地上 |
||
六、风景名胜区破坏情况 | |||||||
风景名胜区名称 |
级别 |
破坏情况 | |||||
七、应急及恢复重建工作情况 | |||||||
应急工作主要措施(包括应急疏散人员数量、临时住所搭建数量等) |
|||||||
恢复重建工作设想 |
10.4 开展应急评估的前提条件和应急评估工作方案
(1)地震部门对震情初步评估为主震余震型,基本不会发生造成较大破坏性的余震时,应及时开展应急评估;
(2)应急评估应覆盖所有公共建筑,包括学校、医院、体育馆、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建筑、商业建筑等。
(3)对灾区居民住房的应急评估,其范围和方式由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
应急评估在灾区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指挥部应明确1名联系人。为保证应急评估工作的高效、有序,分组划片,实行组长负责制,每组在固定区域开展工作。
主要方法:
(1)评估组组成。每组至少3人,设1名组长,1名联系人(熟悉当地情况)。
(2)物资准备。安全帽、胸牌(袖标)、工具、手电、记录表(表样按住房城乡建设部《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技术指南》(建质抗函〔2016〕84号))、油漆、警戒线、禁入标识、水和食物等。
(3)现场评估。由组长负责,评估时2人进入建筑物,1人在外观察,明显危房不宜进入。
(4)评估结果。按住房城乡建设部《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技术指南》(建质抗函〔2016〕84号)的要求,评估结果分“可以使用”、“暂停使用”、“禁止使用”三级。
(5)评估结果汇总。各组每天评估工作结束后,由组长将当天的评估记录报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专家组联系人,由联系人负责汇总。联系人汇总后,于当晚将汇总情况报现场指挥部。
(6)组长碰头会。每天召开组长碰头会,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协调安排相关工作。
(7)评估纪律。评估专家只对客观情况做评估,不对媒体、住户发表有关工程质量或赔偿问题的观点。
10.5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急物资装备表
序号 |
品名 |
序号 |
品名 |
1 |
帐篷 |
10 |
发电机 |
2 |
睡袋 |
11 |
便携式电脑 |
3 |
防寒(防暑、防雨、防蚊虫)衣物 |
12 |
移动网卡 |
4 |
安全帽、手套、防护鞋、雨衣 |
13 |
照相机、摄像机 |
5 |
指南针 |
14 |
便携式净水设备 |
6 |
大比例尺地图 |
15 |
对讲机 |
7 |
强力照明灯 |
16 |
药品 |
8 |
移动电话(超长待机) |
||
9 |
应急车辆(GPS定位系统) |
序号 |
品名 |
序号 |
品名 | |
1 |
挖掘机 |
(适应城市、山区、隧道、地下等不同工作环境) |
9 |
多功能抢险车 |
2 |
推土机 |
10 |
手动、电动起重机 | |
3 |
装载机 |
11 |
千斤顶(油压、液压等不同规格) | |
4 |
切割机 |
12 |
剪切钳 | |
5 |
吊车 |
13 |
撬棍 | |
6 |
工程破碎机 |
14 |
铁锤 | |
7 |
拖车 |
15 |
铁锹 | |
8 |
自卸车 |
序号 |
品名 |
序号 |
品名 |
1 |
砖回弹仪 |
10 |
相位检测仪 |
2 |
混凝土回弹仪 |
11 |
漏电开关测试仪 |
3 |
贯入式砂浆强度检测仪 |
12 |
电磁法检测分析软件V1.21 |
4 |
钢筋位置测定仪(KON-RBL(D)) |
13 |
板厚检测分析软件V1.3 |
5 |
非金属板厚度测试仪(KON-LBY) |
14 |
记录表、手电、照相机 |
6 |
裂缝综合测试仪 |
15 |
对讲机、安全帽 |
7 |
激光测距仪 |
16 |
油漆、警戒线 |
8 |
便携检测包 |
17 |
混凝土拉脱仪 |
9 |
数显游标卡尺、工程检测尺、卷尺 |
18 |
光学读数放大镜 |
序号 |
品名 |
序号 |
品名 |
1 |
地下管线探测仪 |
9 |
一体化饮用水净化装置 |
2 |
可燃气体检测仪 |
10 |
净水材料/设备 |
3 |
道路综合检测车 |
11 |
便携式水质检测设备 |
4 |
桥梁检测车 |
12 |
压缩式垃圾运输车 |
5 |
管道封堵设备 |
13 |
洒水车 |
6 |
管道激光检测仪 |
14 |
垃圾桶 |
7 |
管道压力检测设备 |
15 |
真空吸污车 |
8 |
应急供水车 |
16 |
移动厕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