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目的。为快速、有效、妥善处理我区村镇在各种自然灾害中损毁房屋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建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临时安置等,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广西范围内村镇遭受各种自然灾害后30户以上集中临时安置房建设和恢复重建的应急处理工作。
2.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村镇受灾应急指挥体系
2.1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村镇受灾应急指挥体系。主要包括: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指挥体系、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急指挥体系、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急指挥小组应急指挥体系。
2.2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指挥体系。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设立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受灾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村镇受灾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村镇受灾村民房屋恢复重建、村屯规划、新村选址等,协助开展临时安置房建设。
2.3 各市、县(区)应急指挥体系。各设区市和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村镇受灾应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组成和职责,可参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等,结合各自实际制定。
3.预警预防机制
3.1 工作准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灾害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队伍,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重大自然灾害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3.2 应急演练。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并组织演练,时刻做好应对重大灾害事故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应急机制的建立和资源准备与日常工作相结合,着力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处置水平。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村镇房屋重大灾害事故分为Ⅰ、Ⅱ、Ⅲ三级。
4.2 预案启动
一旦确认我区村镇发生Ⅲ级以上灾害事故,厅村镇受灾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市、县(区)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4.3 响应程序
(1)村镇遭受灾害事故后,所在村委会应立即如实向乡镇政府报告,乡镇政府应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县级村镇受灾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小组或直接向厅村镇受灾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发生Ⅲ级事故,为三级响应,县(区)级村镇受灾应急领导小组,应当组织技术工作组,迅速赶赴现场;发生Ⅱ级事故,为二级响应,设区城市和县级建设村镇受灾应急领导小组,应当组织技术工作组,迅速赶赴现场;发生Ⅰ级事故,为一级响应,厅村镇受灾应急领导小组与当地村镇受灾应急领导小组,应当组织技术工作组,迅速赶赴现场。
(3)各级村镇受灾应急领导小组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尽力控制事态发展,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各级村镇受灾应急领导小组应共同协助当地政府研究处置对策,包括:统计需要临时安置的受灾群众户数,做好临时安置房的建设,新址选点、村庄规划、建设等恢复重建工作。
4.4 应急报告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房屋倒塌情况、人员伤亡情况。
(2)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受灾群众安置情况;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5 善后处理。事故的现场抢险救援结束后,当地村镇受灾应急领导小组要组织、协调有关单位认真做好善后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重建选址、村庄规划等,解决受灾群众最基本的居住安全问题。
5.应急结束
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有关应急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
6.应急保障
6.1 通信和信息保障。确保应急期间的信息及时、准确、可靠地传输和有效实施指挥,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通信系统,构成应急通讯保障系统。
6.2 应急技术保障。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组成技术专家组,确保应急期间迅速调集专家组成员分赴灾区负责事发现场工程设施的抢险救援、安全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响应对策和意见建议等。
6.3 运输保障。要备用充分的交通资源,以保证应急响应时的需要。事故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要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6.4 监督检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对其启动的应急预案实施全过程监督和检查。
7.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本厅制定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