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城[2007]13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市政(市容)局、规划局、房产局、园林局:
为了深入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使“城乡清洁工程”真正成为群众的民心工程、企业的信心工程、城市的管理工程、发展的环境工程和干部的作风工程,现将《2007年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七年二月三日
2007年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工作计划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桂政发〔2006〕6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为了彻底改变全区城乡环境卫生面貌,形成清洁、整齐、优美的城乡环境,改善城乡居民工作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营造安宁和谐的社会环境,现就2007年全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制定工作计划如下:
全年目标:扎实贯彻《决定》要求,完善机构健全制度;强化队伍规范管理,注重基础稳步提升;结合“南珠杯”竞赛届末评比,提升城镇管理水平。
一、扎实贯彻《决定》要求,完善机构健全制度
(一)各市、县要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五年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各市、县要参照《决定》和其他文件要求,完善组织机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建立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全过程工作质量管理机制。
(三)各市、县要学习并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容貌标准(试行)》(桂建城〔2006〕73号)。
(四)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各市政府负责人会议,贯彻落实《决定》精神,表彰2006年度有突出贡献人员。
二、编制各项专业规划,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
(一)各市、县要完成市场规划的编制。制定市场内部的日常管理办法和检查标准,并严格按照市场规划的布局进行建设。
(二)各市、县要完成停车秩序管理规划的编制。整顿现有停车场,提高现有停车场利用率,并严格按照停车秩序管理规划加大停车场建设力度。
(三)各市、县要完成雨污排水专项规划的编制。改建和新建排水设施,基本消除城市积水点。未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市、县要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可行性研究编制和其他前期工作。到年底,全区各有关市、县基本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立项和可行性研究编制及其它相关前期工作,有条件的要实现开工建设。
(四)各市、县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建成区内的江河水面及沿岸卫生,并制定相应的管理与监督办法。
(五)各市、县要做好拆除违法、违章建(构)筑物普查调研和拆除计划。要根据不同情况和相关程序,完成主、次干道和重点区域内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的拆除工作,其余的拆除工作应按计划持继续展开。
(六)各市、县须完成本市县建成区内清扫面积的测定工作,并按照建设部有关劳动定额落实人员配置。
(七)各市、县要对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中各种管线及设施的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做到管线入地、同步建设。
(八)各市、县要完成研究制定应对城乡环境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工作。
三、督察各地确保目标完成,检查验收“南珠杯”竞赛评比
(一)按照《决定》要求,建设厅将以“城乡清洁工程”要求为统领,推进市容“南珠杯”竞赛活动。改进第六届“南珠杯”竞赛评比方法,调整实施细则及考评标准,牵头完成第六届“南珠杯”竞赛考核与表彰工作。
(二)所有地级市要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达到密闭化要求。各市、县要落实辖区范围的各镇(乡)建成1个垃圾集中收集与转运站(点)。
(三)各市建成区的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要实现覆盖率达到100%;县城建成区的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要实现覆盖率达到95%以上。
(四)各市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五年规划》要求组织创建示范社区、道路管理标准示范街(路)。
(五)各、市要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针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鼓励采取与水费或电费统一征收和代扣代缴等方式。
年底,召开工作总结会。对本年度全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巩固已经取得的整治成果,提出下一年度工作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