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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桂建处理字〔2016〕13号)

2016-02-14 11:27:40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戴哲权(一级建造师注册号:粤144070807427):

    经查,2014年10月7日,由你担任项目经理的广东华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南宁市轨道交通1 号线土建7 标动物园站至鲁班路站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较大事故,导致3人死亡。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轨道交通 1 号线土建7 标“10.7”掌子面坍塌较大事故调查结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5〕133 号),认定你“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检查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且在明知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是项目部经理法定职责的情况下,仍然在事故发生后想方设法掩盖事故信息”。作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你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5年12月29日向你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编号:桂建处理告字〔2015〕103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我厅将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决定之前,暂停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担任项目经理,时间从我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9室。

    联系人及电话:覃  韵,0771—226029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5日